【光明日报】加强社区补偿教育,夯实家庭监管职责,让留守儿童不再成为家庭和社会之痛
“留守”是人口迁移和流动的产物,让儿童“留守”是乡村家庭无可奈何而又能自圆其说的家庭合作决策,留守儿童是城市化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社会成本和代价。为让乡村留守儿童不再成为家庭和社会之痛,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确立“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工作机制并已取得积极成效。据民政部的最新统计,目前全国共有农村留守儿童697万余人,总体数量与2016年相比下降22.9%。近日国务院同意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旨在通过优化以督促检查为重心的整合工作链条以保障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每一位乡村儿童在安全、温暖的家庭和社会关爱环境中成长,亟需进一步确立系统、规范、法治化和具有强制力的家庭监管和社区补偿教育机制,形塑一套让留守儿童享有联结和陪伴,感受到关爱的社会保护制度。斯里兰卡把留守儿童动态保护细化为有流动意愿、准备离开、儿童留守和家人返乡四个阶段并给予相应支持,最大程度减少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的风险。目前我国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在立法、司法保护、政策构建和资金支持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应进一步完善配套的行政机构和行政体系,规范社区“儿童福利主任”等专职困境儿童保护岗位及职责,将留守儿童保护政策落到基层落到实处,解决“最后一公里”难题,尤其是社区应把握每一家庭儿童情况,使监护缺失的孩子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替代性照料。
第一,家庭是社会进步的保障。儿童期是个体性格和社会行为形成的关键时期,家庭教育在儿童健康成长过程中不可替代。应夯实流动家庭父母儿童监管职责的法治化保障机制,将“在儿童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外出务工必须把未成年子女带在身边一起生活”纳入城镇企事业单位雇佣外来务工人员的准入条件,并通过监管平台确立法治化的惩戒机制督促用工单位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对不予执行的企事业单位和流动家庭及时给予行为指导和相应处罚。
街道、社区和学校应建立流动务工人员家庭档案,通过定期严格细致核查,把“确保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照料和监管教育”纳入流动家庭办理暂住证的必要条件,并协助辖区内流动儿童能够就近入学。此外,可以考虑对贫困流动家庭给予住房补贴等经济扶助,有效避免流动家庭因城市较高的经济生活成本而被迫把随迁子女送回乡村就读和造成亲子再次分离。
第二,我国留守儿童成长历程中往往呈现“留守-流动”动态。在流动初期,由于乡村家庭城市谋生、适应与融入艰难时期,儿童是否能够适龄就近入学,营养状况是否良好应成为流入地社区和政府关注的重点问题,在完善随迁子女关爱保护政策的过程中,应予以及时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贫困随迁儿童家庭卫生保健、营养计划和入学保障等支持和扶助。
实施社区补偿教育是有针性地促进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关键性举措。社区应当被打造为链接和均衡优质教育资源和公共服务的平台,建立关爱和补偿性的留守儿童专项教育机制。首先,确立网络化的社会关怀和保护机制,鼓励专业社会工作组织和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和协助流动家庭树立科学育儿观念,确立融国家责任和公民素养为一体、“人人有责”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观念和常态化机制。其次,加强生活技能和心理辅导,协助不同年龄段的留守儿童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为不同心理困境的留守儿童提供专业化的心理慰籍和情感支持。再者,应保证持续稳定的优质教育资源补给。在乡村建立普惠性学前教育制度,优化乡村学前和中小学教师人才队伍结构。加强对乡土教育的研究和探索,让“生于斯长于斯”的留守儿童在原生社区获得时空连续的生活和学业教育。
第三,加快探索儿童环境友好型社区建设,营造有益于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包容性成长空间。在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设计中重视通过社区补偿教育促进留守和流动儿童家庭教育能力的提升:一方面优化儿童社区健康管理和教育项目的实施,为儿童照料者以及社区居民提供育儿知识和方法的培训,辅助提升儿童社区融入和社会适应方面的能力和素质。另一方面,优化包容和关爱的城市社区环境,切实增进城乡文化自然融合,让乡村儿童在“留守”和“流动”的身份转换过程中具有安全感和归属感。
社区补偿教育是对留守儿童家庭教育能力的监督、优化和促进机制,也是留守儿童社会关爱和保障机制的探索创新。以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的“知识和能力”建设为核心,社区补偿教育通过社区共同体意识塑造和社会记忆保护,将会提升城乡居民社区参与和儿童保护意识,完善社区自治能力,并最终夯实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网络。
光明日报链接:
http://epaper.gmw.cn/gmrb/html/2018-10/08/nw.D110000gmrb_20181008_4-02.htm
国务院链接:
http://www.gov.cn/xinwen/2018-10/08/content_5328405.htm